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詠昱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中所載「甲○○明知『九州娛樂城』網路賭博網站(網址:http://5888.com)」,應更正為「甲○○明知『九州娛樂城』網路賭博網站(網址:http://win5888.com)」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則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以當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意旨同此)。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另被告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號5樓之
1住處內透過電腦網路多次反覆持續賭博而未曾間斷,其先後多次之賭博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罪名相同,且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核為包括之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兼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犯罪之手段、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股
106年度偵字第5088號被告甲○○男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5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九州娛樂城」網路賭博網站(網址:http://58888.com)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簽賭之賭博網站,竟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在臺中市○○區○○○街○○號5樓之1住處內,透過手機上網登入上開網站註冊,再以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帳匯款至網站所指定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機構帳戶(另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調查中)進行儲值後,在上開網站上以新臺幣換算之點數下注簽賭財物。其賭博方式係以美國職業棒球或籃球賽事之比賽結果作為簽注之標的,如賭贏即可自上開賭博網站經營者獲取簽注金額0.97倍之彩金,如賭輸則所下注之金額全歸上開賭博網站之經營者,以此方式公然賭博。嗣經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甲○○涉嫌賭博情事,通知其到案說明,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詢中坦承不諱,並有被告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又被告於該段時間內之多次賭博犯行,係基於同一犯意,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請以一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檢察官林彥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洪承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