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交簡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耀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1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耀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劉耀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前於105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投交簡字第273號、105年度投交簡字第5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嗣經該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12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見本院卷第4至6頁)。茲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
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暨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於飲酒後仍心存僥倖,駕車上路,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其已有2次酒駕之前案紀錄,業如前述,猶再次違犯本案,顯然未能知所警惕;惟本件幸未發生實害,且斟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3毫克,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職自由業、勉持之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速偵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422號被告劉耀宗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里○路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耀宗前於民國105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確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甫於105年12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106年2月28日凌晨0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朋友住處內,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凌晨4時許,駕駛牌照號碼ARH-3352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4時35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號前時,因違規逆向行駛為警攔檢,發現其酒味濃厚,於同日凌晨4時41分許,當場為警測試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耀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等各1份、刑案照片、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列印資料等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檢察官王亮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芹恩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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