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交簡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文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1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宋文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宋文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不顧公眾之安危,貿然騎車上路,顯已危及公眾往來之安全,暨斟酌其犯後經警所測得之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32毫克,並未肇事,及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參本院卷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參偵卷第7頁被告警詢筆錄),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599號被告宋文賜男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文賜前因酒後駕車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0年6月14日起,至102年6月13日止(本件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106年3月8日晚上6時許起,至翌日(9日)凌晨零時許止,在臺中市○○區○○00街0號,飲用米酒後,隨即騎乘牌照號碼PT2-872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翌日(9日)凌晨0時35分許,途經臺中市東區雙十路與自由路交岔路口時,因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為警攔查後,發現其渾身酒味,遂於同日凌晨0時50分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3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文賜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檢察官詹益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如珊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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