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以非個人關係之理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效力及於全體連帶債務人,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自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五元,應繳裁判費一萬六千五百四十三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一千元,原告尚應補繳一萬五千五百四十三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