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事項檢附請求拍賣之附表包含土地及建物,惟提出之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設定範圍均僅為土地部分,請補正請求拍賣之不動產範圍或補正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登記簿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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