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榮福 即長立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戶籍設於雲林縣莿桐鄉六合村東興66之6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