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12325號、97年度執聲字第3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亦即,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4所示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5—6所示部分,並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26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及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及1年加計後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至於各該判決原宣告之從刑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4日│96年10月4日│96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5115號│度毒偵字第5115號│度毒偵字第511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90號│97年度訴字第190號│97年度訴字第1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2月21日│97年2月21日│97年2月2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90號│97年度訴字第190號│97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3月12日│97年3月12日│97年3月12日│││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2587號(已發監執行)│度執字第2587號(已發監執行)│度執字第2587號(已發監執行)│└────────┴─────────────┴─────────────┴─────────────┘┌────────┬─────────────┬─────────────┬─────────────┐│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5日│96年10月22日│96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5115號│度毒偵字第6026號│度毒偵字第602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90號│96年度訴字第4268號告│96年度訴字第4268號│││││(97年度易字第1237號)│(97年度易字第12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2月21日│97年5月14日│97年5月14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90號│97年度訴字第4268號│97年度訴字第4268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3月12日│97年7月4日│97年7月4日│││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2587號(已發監執行)│度執字第12325號(已發監執│度執字第12325號(已發監執││││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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