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參照。
三、查本件公訴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偵查終結本案,而以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向本院對被告提起公訴,並於九十七年四月八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文章一枚在卷可按。而本件被告甲○○已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一節,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甲字第○一九三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被告於檢察官起訴並繫屬本院之後死亡,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