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支付命令之聲請亦有適用,再依同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與債務人業於本院96年度投小字第1496號損害賠償事件成立和解,並有和解筆錄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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