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56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王維新
被   告 許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2年7月15日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
豐銀行)申辦信用卡,詎被告自95年4月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
新臺幣(下同)4萬8,920元及利息,復前揭債權先後經慶豐銀行
讓與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慶
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慶豐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債權讓與
證明書及債權金額計算表附卷,原告依民法第474條及第477條請
求被告返還借款。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政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