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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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32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久營造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0萬元(按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標的,經調閱
執行卷宗,計算土地之公告現值已經超過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應以該債權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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