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99年
度桃簡字第1013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歸戶資料,聲請人98年度無所
得、其名下亦無財產,此有該資料在卷可憑;又聲請人為00
年0月00日生,現高齡68歲,既無任何所得及投資,尚難認
有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另據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而依聲請人起訴狀內容及相關
卷證資料所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上開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