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0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昌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昌瑾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9,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振芳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