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羅家宗
李倚言 黃聖隆 蔡淑玲 李敏瑤 曾小芬 蔡素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羅家宗、蔡淑玲、李敏瑤、曾小芬、蔡素碧等5人(下稱羅家宗等5人),請求被告給付除提撥勞退金差額外之部分合計新臺幣(下同)2,402,54
0元(如附表所示),則羅家宗等5人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402,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惟依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12,4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又渠 等5人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提撥勞退金差額,訴訟標的金額為145,984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3,980元(計算式:12,430元+1,550元=13,980元)。茲因羅家宗等
5人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4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羅家宗等5人上開裁判費之預納。另原告李倚言、黃聖隆等2人,請求被告給付除提撥勞退金差額外之部分合計1,263,581元(如附表所示),則本件原告李倚言等
2人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263,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惟依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6,7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渠等2人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提撥勞退金差額,訴訟標的金額為44,744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是本件李倚言等2人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7,787元(計算式:6,787元+1,000元=7,787元)。
㈡另請提出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彩霞附表(元/新臺幣)┌──┬───┬─────┬─────┬─────┬─────┬─────┬─────┐│編號│姓名│工資│預告工資│特休未│資遣費│勞退金│合計││││││休工資││未提撥││├──┼───┼─────┼─────┼─────┼─────┼─────┼─────┤│1│羅家宗│0│33,333│0│56,250│85,008│174,591│├──┼───┼─────┼─────┼─────┼─────┼─────┼─────┤│2│蔡淑玲│42,856│36,100│0│432,084│13,680│524,720│├──┼───┼─────┼─────┼─────┼─────┼─────┼─────┤│3│李敏瑤│17,572│15,000│0│8,125│12,916│53,613│├──┼───┼─────┼─────┼─────┼─────┼─────┼─────┤│4│曾小芬│878,794│50,800│60,960│693,998│14,400│1,698,952│├──┼───┼─────┼─────┼─────┼─────┼─────┼─────┤│5│蔡素碧│31,646│21,333│0│23,689│19,980│96,648│├──┴───┼─────┼─────┼─────┼─────┼─────┼─────┤│以上5人合計│970,868│156,566│60,960│1,214,146│145,984│2,548,524│├──┬───┼─────┼─────┼─────┼─────┼─────┼─────┤│編號│姓名│工資│預告工資│特休未│資遣費│勞退金│合計││││││休工資││未提撥││├──┼───┼─────┼─────┼─────┼─────┼─────┼─────┤│1│李倚言│96,735│33,333│66,667│27,084│9,486│233,305│├──┼───┼─────┼─────┼─────┼─────┼─────┼─────┤│2│黃聖隆│776,902│17,000│0│245,860│35,258│1,075,020│├──┴───┼─────┼─────┼─────┼─────┼─────┼─────┤│以上2人合計│873,637│50,333│66,667│272,944│44,744│1,308,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