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901號
原   告  林柔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瑜貿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蘇瑜貿」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致當事人未特定,即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蘇瑜貿」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蘇
瑜貿」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
),本院雖依原告提出之姓名「蘇瑜貿」查詢戶役政電子閘
門系統,然查無「蘇瑜貿」姓名之個人戶籍資料,此有戶役
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列印頁2紙在卷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並未特定被告「蘇瑜貿」之當事人能力及住所,致本院
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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