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3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佩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俊迪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