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0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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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徐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