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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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顏江西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顏江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顏江西因被告甲○○犯偽造文書,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顏江西繳納現金後,將被告甲○○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七三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同署送達證書五份、拘提暨拘提報告五份、同署乙○吉乙八九執字第二七三三號函文一份、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本院辦理電話查詢紀錄一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