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82號聲請人千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黃呈熹法官陳雯珊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8年度除字第6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金禾旺科技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97年11月5日│172,085元│CA0000000││││公司 林義雄 │台北分行│││││├──┼─────────┼─────────┼───────────┼─────────┼────────┼──┤│002│力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97年10月31日│15,750元│ON0000000││││司 宋和業 │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