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31號聲請人建國氣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8年4月28日、同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8年度除字第5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營│97年12月20日│33,296元│HC0000000││││司江 程金 │業部│││││├──┼─────────┼─────────┼───────────┼─────────┼────────┼──┤│002│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97年12月20日│79,506元│AB0000000││││司江程金│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