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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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三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連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