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消債補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永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美姿~g2;附表一:
┌───────────────────────────┐│㈠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㈡預納郵費新臺幣3,00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