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6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柯英哲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姚聖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英哲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七日收養姚聖偉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柯英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姚聖偉(男、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被收養人之在職證明書、健康檢查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舊式手抄版除戶戶籍資料等證物為證,復經被收養人(生父 姚欽尹 已歿)之生母江桂香、配偶 何俐瑩 於本院101年4月11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自應予認可。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