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繼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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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繼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繼字第13號聲請人王長海
程灣9號代理人 黃榮浩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簽章」(親自簽名並蓋章)之聲請書。
二、被繼承人 王銀 收養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收養登記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三、被繼承人王銀收養聲請人業經臺灣地區法院認可收養之證明。
四、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大陸地區戶籍資料或居民身分證。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江美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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