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國小字第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
按: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
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
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
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亦為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
、第11條第1項分別明文規定。故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者,需
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
償或不開始賠償協議程序者,始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此為法
定之「協議先行程序」,未進行該程序而逕行起訴者,即屬
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被告為賠償義務機關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並未檢附其於起訴前已先向被告以書面提出賠償請求而遭
拒絕賠償或不開始賠償協議程序之證明資料,而原告並未提
出國家賠償之請求,亦未與被告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之事
實,此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98年12月10日警礁交字
第0984014352號函在卷可憑。參照上述說明,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本院應依法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