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90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告 張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瑜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9,670,應繳第1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新台幣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