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90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告 張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瑜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9,670,應繳第1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新台幣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黃振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