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063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宇 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劉宇「俊」或劉宇「峻」?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古少馨 為債務人 劉宇俊 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古少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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