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053號債權人 連敬群 即銳啟企業社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集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廖軒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