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864號債權人冠德泰極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盛豪 非訟代理人 林書緯 律師債務人 俞家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