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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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9號上訴人 楊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麗茜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0,18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宜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