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訴訟救助事
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98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起訴狀、宣示判決筆錄、存
證信函、95年度偵字第31212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為證。惟觀其本案訴訟部分,其所訴之事實,與
再審程序未相符,在法律上顯無勝訴之望,其本訴並經本院
99年度雄再簡字第4號再審之訴事件裁定駁回其訴在案,核
依首揭條文但書規定,其聲請即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