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7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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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99年度雄簡字第17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間就高雄市○○區○○段一五六七建號即高雄市○○區○○
○路○○○巷○號房屋,及其所坐落基地高雄市○○區○○段○
○○○號應有部分萬分之三一○土地,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
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以贈
與為移轉登記原因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丁○○應將前項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前向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惟於民
國94年3月起即未依期繳款,至今仍積欠帳款新臺幣(下同
)305,042元及自9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詎被告甲○○
竟於94年1月30日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1567建
號即高雄市○○區○○○路○○○巷○號,及其所坐落基地高
雄市○○區○○段○○○○號應有部分萬分之310土地(下稱
系爭房地)贈與被告丁○○,經高雄市三民地政事務所於94
年3月24日登記完竣。被告甲○○就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所
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害於原告之權利,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
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甲○○辯稱:因為伊之前陸續向被告丁○○借款,約90
多萬,故要求我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當初是代書跟我說不
能用買賣,只能用贈與的方式移轉房屋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甲○○前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惟被告甲○○
自94年3月即未依期繳款,至今仍積欠帳款305,042元及利
息未償還,詎被告甲○○於94年3月24日將其所有之系爭房
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被告丁○○,經高雄市三民地政
事務所登記完竣,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98年12月30
日雄院高98司執溫字第131804號債權憑證、客戶消費明細表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異動索引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三民地政事務所高市地民三字第09900023
89號函所附系爭房地之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影本,在卷可
佐,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民法第244條所規定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
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245條規定甚明。而所謂
知有原因,係指知悉撤銷權要件之各項事由而言,故無償行
為須知有詐害事實,有償行為則須知悉詐害意思。本件原告
主張被告甲○○積欠系爭債務未償,於98年11月始發覺系爭
房地移轉情事,為被告甲○○所不爭執,且被告丁○○於此
亦未抗辯原告知悉之時間已逾1年,則原告上開主張,應屬
可採,故原告於此提起本件撤銷之訴,自未逾上開除斥期間
,合先敘明。
㈢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94年3月間已積欠
原告信用卡債務帳款而繳款不正常,至今仍未還款,已認定
如前;又被告甲○○表示其為贈與行為時,經商失敗,無力
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足見原告主張被告甲○○系爭房地所
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有害於被告甲
○○之債權人即原告之權利,堪信為實在。被告甲○○雖抗
辯因當時積欠丁○○約90萬元,故將系爭房屋移轉至丁○○
名下云云,並提出借據2紙為證,惟依被告甲○○所述,被
告丁○○於90年方開始工作,每月工資2~3萬元,則扣除
生活費用後,於借據上所載之93年10月31日是否有90餘萬元
足借款與被告甲○○,已非無疑,又誠設若如被告甲○○所
述,被告間既於93年10月31日即有借貸關係,何以於斯時並
未移轉系爭房地,而適於被告開始未能清償原告之債務時,
方移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與其所述不符,難以採信。
㈣準此,被告間所移轉系爭房地贈與之無償行為,有害於原告
之債權,故原告基於債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及第4項前段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債
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被告丁○○將上開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自屬有據。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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