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120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陳慧凱  
被   告  謝宜臻 (原名 謝美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玖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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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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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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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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