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3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36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黃 昱翔

劉宇唐

被告 楊澄臺 戶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683元,及其中新臺幣28,843元自民國95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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