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44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丙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丁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戊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姓名年籍住所詳卷)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1.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41,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2.上訴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