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補字第3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