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債權人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吳再興 債務人 尤璿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77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77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