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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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九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曾部倫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九二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安泰銀行長 安東路分 │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伍萬元 │AC0三二四七八││││限公司乙○○│行│││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