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270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陸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貳仟壹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計付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二期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期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