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52號上訴人 葉佳輝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複代理人 黃意文 律師
謝孟釗 律師被上訴人 鍾政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一第十行及第二頁第七行至第八行中關於「88,654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88,564元」;第十頁第二行關於「133,65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6,651元」;第十頁第十八行關於「99,29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1,99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拔群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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