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72號上訴人 吳欣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秉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審案號:102北簡字第14936號),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吳俊龍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