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25號聲請人 蔡金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