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4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2、3、4所示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期徒刑7月│徒刑5月│├─────────┼──────────┼──────────┤│犯罪日期│95年8月24日、95年9月│95年10月12日│││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656號│96年度偵字第65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319號│96年度上易字第131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319號│96年度上易字第13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19日│96年11月19日│├─┴───────┼──────────┼──────────┤│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6026號│96年度執字第16026號│└─────────┴──────────┴──────────┘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5月│徒刑6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31日│94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656號│96年度偵字第101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319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50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319號│97年度台上字第4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19日│97年1月24日│├─┴───────┼──────────┼──────────┤│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6026號│97年度執字第311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