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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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元(臺北縣汐止市○○段社后下小段4-15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2,000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為480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