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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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戴伯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發授田憑據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洪舜帆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