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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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及拘提均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江翠萍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