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956號
原 告 北一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倩如
被 告 三禾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元熙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十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