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956號
原   告 北一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倩如
被   告 三禾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元熙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十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瓊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