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怡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怡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傅怡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月2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3年10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5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1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緝字第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27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受刑人復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月、5月確定;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6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0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前開有期徒刑2年10月與有期徒刑2月11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年1月29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5年10月27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9月
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本件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