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請人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炳輝 相對人 莊慶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惟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未至,依上開條文反面解釋即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次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慶喜於民國98年1月12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債務人宏信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新臺幣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在案,於簽訂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時,雖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3年7月8日,惟嗣後又簽訂保證本票授權協議書,授權聲請人得自行填載本票到期日,相對人已同意變更原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之清償日,即由103年7月8日提前至本票到期日98年6月1日,茲債務人宏信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新臺幣4,000,000元,至今已屆清償期,尚有新臺幣3,115,686元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保證本票授權協議書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屆期未清償負債為由,聲請拍賣抵押物。惟聲請人與相對人約定之債務清償日期為「103年7月8日」,有聲請人所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形式觀察,本件債權依設定登記內容所定之清償日期,既尚未屆至,揆諸前揭規定,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簽訂保證本票授權協議書,相對人已同意變更清償日提前至98年6月1日等情,縱令屬實,亦屬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聲請人另提民事訴訟以資解決,尚非非訟法院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4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魚池鄉│頭社││68-1│建│786│6分之1│莊慶喜│├──┼───┼────┼────┼────┼────────┼─┼─────────┼──────┼──────┤│002│南投縣│魚池鄉│頭社││118-3│田│788│全部│莊慶喜│├──┼───┼────┼────┼────┼────────┼─┼─────────┼──────┼──────┤│003│南投縣│魚池鄉│頭社││118-4│田│1020│全部│莊慶喜│├──┼───┼────┼────┼────┼────────┼─┼─────────┼──────┼──────┤│004│南投縣│魚池鄉│ 平和 ││925│田│3072.35│3分之1│莊慶喜│├──┼───┼────┼────┼────┼────────┼─┼─────────┼──────┼──────┤│005│南投縣│魚池鄉│平和││926│田│1652.51│3分之1│莊慶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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