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李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淨重貳點伍壹公克,純質淨重1.38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李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1年10月9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偵字第218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毒品1包(毛重2.98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編號000000000)1份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湯李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5月20日以92年度戒偵字第
2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亦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2.51公克(包裝重0.46公克),純度54.99%,純質淨重1.38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0年9月4日(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核退字第1230號卷第26頁,
103年度聲沒字第607號卷第2頁),堪認該扣案物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揆諸首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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